论述股东资格的限制。
答案: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享有投资的自由,享有通过投资获取财富的权利。因此,各国公司立法原则上都不对股东资格作过多的限制性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事主体自身的原因、立法政策的取向,各国又都不得不对股东的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就我国公司立法而言,对股东资格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作为发起人,但可以作为股东。因为其通过合法的受赠或继承等方式取得股权,进而获得股东资格,是为法律所允许的。(2)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我国有关组织法规定,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需要明确的是,这种限制并非是剥夺了这些人的投资权利,只要他们停止了所从事的特定职业,其投资权利能力自然恢复。(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1)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投资活动是一种私行为,而公法人从事的却是公共管理活动,二者性质相悖。如果允许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等投资于公司,可能诱使其利用特殊的地位和权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扰乱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然而,禁止国家机关取得股东资格,并不意味着国家不能成为特殊的民商事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特定的组织机构代表国家进行投资行为,取得股东资格,但这种股东资格不应当与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相联系,而是与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处于平等地位。(2)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公司认购本公司的股份,会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公司股票价格,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自为股东,导致公司同时具备了“公司”与“股东”的双重身份,致使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因此,除了法定情形外,各国一般均禁止公司成为自身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