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吴某均系某市彩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19年12月7日,二人又与陈某一起合伙办了一个服装厂,生产职业女装,其产品与彩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公司发现邓某和吴某的行为后,罢免了邓某和吴某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二人将在经营服装厂期间所得的收入交给公司,二人不同意,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把经营服装厂的所得交给公司。
问:(1)邓某、吴某作为公司的董事违反了什么规定?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邓某、吴某作为彩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违反了公司法第148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即“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P149)
(2)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邓某、吴某经营服装厂的所得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法院应支持彩虹公司的诉讼请求。(P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