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合并与分立时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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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合并与分立时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制度。

答:在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公司实行多数决原则,即使有小部分股东反对,公司仍能通过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为了保护对公司合并或分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设立了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公司法》第74条规定,对股东会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第142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如果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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