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股东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仅设立执行董事,由甲担任,同时决定由甲、乙任监事,丙任总经理。成立三个月后,股东会决定设立一个分公司, 同时宣布分公司次日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与该有限公司无关。分公司成立当日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
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是否合法?
(2)分公司的设立及其地位、责任是否合法?
答:(1)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仅设一至两名监事。但 《公司法》规定,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因而担任执行董事的甲任监事是不合法的。(P227,229,230)
(2)分公司的设立及其地位、责任不合法。设立分公司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P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