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一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没有设立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董事会成员有5人,全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监事会成员3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请问:该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1)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P241)
(2)董事会成员全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p24l)
(3)董事长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P242)
(4)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的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P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