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程序方面的主要差异。
答: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主要不同在于,募集设立的程序和成本远比发起设立复杂,其中,最主要的是,募集设立因涉及向社会公众融资,属于公开发行,因而,需要满足《证券法》规定的相关要求。总体来说,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程序:(1)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与审批。公开募集股份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出募股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主要包括: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股份发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作出说明。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任何人不得自行对外公开募集股份。
(2)募集股份。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经注册后,发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份公开募集前,公告公开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起人应当制作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3)召开创立大会。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时,发起人应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P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