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
答:(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由外国公司设立,具有与外国公司相同的国籍。外国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各国公司法往往要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在其名称中标明国籍。我国《公司法》第194条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中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
广义上讲,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下列两种:一种是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分支机构,如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另一种是不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而只是外国公司派驻我国境内的办事机构,如代表处。这类以外国公司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名义设立在我国境内的机构,也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其本身也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不是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P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