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以下特殊的解释原则:(1)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表现在对于特殊术语或文句、外国术语、同词异意、法律条文的解释,要采用理性人的标准;(2)统一解释原则,即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3)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4)调和解释原则,即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且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5)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