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义务内容不明或欠缺时的运用。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1分)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或欠缺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1分)主要表现在:第一,关于履行标的,若标的为种类物,质量差异未超出范围,债务人不得故意选择较次者履行;若品质上无差异,且不影响使用等,债权人不得无故拒绝后交付的标的;债务人因故替代交付而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无故拒绝。(2分)第二,关于履行时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2分)第三,关于履行地点,债务人应依据合同法61、62条规定确定地点,还应符合债权人利益,便于债权人接受履行;(2分)第四,关于履行数量,债务人须全部履行,不得部分清偿;当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应予接受;因部分股行增加费用的, 由债务人负担; (2分)第五,关于履行方法,债务人应按照最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履行;债务人因正当理由提出分期交付且不违反约定、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