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典型的继续性合同,也被称为长期供应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供应人,一方是利用人。此类合同属于有偿转移财产的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益性。供应人对于利用人所提供的供应要求一般不得拒绝,除非供应要求代价过于高昂或者不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为了使社会公众都能够公平地享有电、水、气、热力资源,国家对此类经营活动进行较多的监管,除了缔约的强制性外,还包括对价格和格式条款的公平性等重要的交易条件的规制。第二,继续性。由于利用人对电、水、气、热力资源的需要具有不间断特点,这就决定了此类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基于此类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合同的消灭也仅向后发生效力,而不具有溯及力。(P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