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保管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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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保管合同的效力。

保管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保管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保管人的主要义务。①及时验收并妥善保管标的物。②亲自保管义务。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经保管人同意或另有习惯或有紧急事由外,保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代为保管。③不使用保管物。保管物虽在保管人占有之下,但其只有保管之义务,而无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之权利。除经寄存人同意或基于保管物的性质必须使用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④危险通知义务。当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提起诉讼、进行扣押或保管物遇有意外灭失、毁损危险时,保管人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寄存人。⑤返还保管物。保管人应于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时将保管物返还给寄存人。(2)寄存人的主要义务。①告知义务。寄存人在将保管物交付保险人时,应将保管物的特性、可能存在的危险等客观事实告知保管人,并于必要时将相关的资料、维修记录等一并交付保管人。②依约给付报酬。保管合同是否有偿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为有偿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③返还必要费用。无论保管是否有偿,若保管人因保管寄存物品而支出必要费用,寄存人皆应负责偿付。④特定场合的声明义务。若寄存人寄存的物品为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应向保管人特别告知,并经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若寄存人未尽该告知义务,保管人仅需按一般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⑤寄存人对保管物意外灭失承担风险。对于保管物的毁损或灭失,保管人如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等非属保管人过错的原因所致,则免除保管人的赔偿责任,该风险由寄存人承担。(P27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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