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务的吕希须债权人受领。债的履行无须债权人接受或协助的,不发生受领迟延问题。 (2)债务须届履行期。未届履行期之债务,债权人无接受或协助的必要。此时债权人虽拒绝受领,也不承担延迟责任。但如果履行期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设定的,且期前履行不影响债权人的任何利益,债权人应受领期前给付,否则将承担受领迟延的责任。 (3)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提出债的履行应以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并有履行可能为前提,否则纵然提出履行也不发生受领迟延。 (4)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合同的要求。即履行的主体、客体、履行的地点、方式、期限,向谁为履行等均合于合同的本旨,不违背合同的履行原则。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 (5)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及不能受领。前者为债权人能受领而不受领,后者为债权人基于某种原因不能接受债务的履行或不能为债务履行提供协助。(P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