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同解除的法定原因。
《合同法》以及其他单行法律都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条件一旦成就,解除权便发生。解除权发生的法定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同共通的原因;二是每个具体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原因。《合同法》不仅在总则中规定了解除权发生的事由,还在分则中规定了各种合同解除权发生的事由。《合同法》总则第94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发生原因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一方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之情形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分则和其他单行法则也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种是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中当事人的任意解除。(P187—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