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定金的性质及定金罚则。
(1)定金具有合同的性质,属于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以辅助主合同为目的,又属于从合同。(2)《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简述定金的性质及定金罚则。
(1)定金具有合同的性质,属于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以辅助主合同为目的,又属于从合同。(2)《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