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的特点。
①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②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③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④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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