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对性满足债的相对性原因。
其一,涉他契约制度的产生,并没有突破债额相对性;其二,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未突破债的相对性;其三,买卖不破租赁以及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并未使债权具有物权效力;其四,债权的不可侵性,并不代表债权及于不特定之任何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