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幅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lo万元,双方定于8月20日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8月16日,因王五出价12万元,张三遂将其祖传名画卖与王五。请问:(1)李四能否在8月16只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2)如果李四在8月20日前没有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李四能否于8月20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3)根据上述两种情况,请谈谈你对李四能否解除合同的看法。
1,李四能在8月6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三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李四能于8月20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三构成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3,李四能解除该买卖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1条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满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