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缔约过失的类型。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类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的行为。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他人订立合同。③缔约之际,一方因过错致合同不能成立。④因一方缔约过错致合同履行不能。⑤合同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⑥缔约中的无权代理行为。⑦因实施显失公平的行为致合同被撤销。⑧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他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