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委托合同双疗当事人的义务。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400务规定,受耗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一隋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3)忠诚与勤勉义务。(4)报告义务。《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5)移交财产和权益的义务。《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支付报酬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05条的规定,委托合同原则上是有偿合同,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受托人完成了委托事务,委托人即应支付报酬。(2)支付费用义务。《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谊费用及其利息。(3)协助义务。委托人应当为受托人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或便利,如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