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代物清偿的效力。
答.(l)债的消灭. 如果替代之给付与原定给付价值小同,尤需进行多暹少补的调整,低于原定给付的,债务人无需补充,债权人也大需进行抛弃或免除行为高于原定给付的,不属于不当得利,但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2)可以成为债权人撤梢权发生的前提。 由于代物清偿行为有可能导致受领给付的价值降低,使债权人的责仟财产减少,因此如果该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条件.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撤销该代物清偿行为. (3)清偿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代物清偿以物进行交付,并移转物之所有权,应准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当事人暇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包括权利瑕疵责任和物的瑕疵责任. (4)债权人有权解除代物清偿合同。 如果债务人代物清偿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债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有权要求债务人恢复原状,也有权要求债务人重新设定担保,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原债务进行清偿.必须说明的是,解除代物清偿合同的,不能要求保证人、物上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恢复原状,而只能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要求保证人、物上保证人返还不当得利,使原担保关系复话. (5)当事人在代物清偿后通过合回使原债复话的对抗第三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代物清偿后,有权协商否定代物清偿后果,约定恢复原来的状态.但是因主债消灭导致担保关系消灭的,担保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无义务使担保复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