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
源的消费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因此供用电、水、气、热 力合 同往往具有强制缔约的特点。供应人对于利用人所提出的供应要求一般不得拒绝,除非供应要求代价过于高昂或者不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为了使社会公众都能够公平地享用电、水、气、热力资源,国家还对此类经营活动进行较多的监管,除了缔约的强制性外,还包括对价格和格式条款的公平性等重要的交易条件的规制。 <2)继续性。由于利用人对电、水、气、热力资源的需要具有不间断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此类合同是继续性合 同 。虽然继续性合同 可能也表现为分期供应和分期付款,但仍然不失为一个合同关系,且给付的标的数量和价款数量在订立合同之时均不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基于此类合 同继续性的特点,合同的消灭也仅向后发生效力,而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