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百货公司与乙服装厂签订了一笔服装订购合同,约定乙服装厂在全部交货后,甲百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在乙服装厂即将完成所有服装的制作的时候听说甲百货公司因债务问题即将破产,后经乙服装厂多方查证,有证据证明甲百货公司负担有大量的债务,并且其财产不足 以支付服装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百货公司提供足额担保。请问:法院应该支持乙服装厂的请求吗?为什么?
法院应该支持乙服装厂的请求。乙服装,一行使的是-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 双务合同订立之后,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 减少致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的拒绝向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本题中,甲百货公司有难为给付的可能,并且乙服装厂有证据证明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故可“提出不安抗辩权,法院应该支持乙服装厂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