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合同关系中的不真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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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合同关系中的不真正义务。

合同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例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该规定中,“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就是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不真正义务属于一种法定义务。它可以存在于缔约过程中,如保险合同订立中,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相关状况的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也可以存在于合同成立生效以后。(2)不真正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具有拘束力,属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3)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4)不履行义务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如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一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的,承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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