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主体,无论男性抑或女性,无论贫穷抑或富有,无论强势抑或弱势,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人格独立。彼此无等级关系、无隶属关系,地位平等。(2)合同自由原则。自由是平等的出发点和终极点。人们为了自由而追求平等,自由是平等的必然推论。(3)合同公平原则。合同公平原则追求合同正义,要求合同当事人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排除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上的不平等。(4)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之含义,难以用其字面意思表达。其有两个基本含义:①公正地调和或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信用利益,使当事人正当期待的利益得以实现。②公正地调和或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维护一般公共信用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所要维护的是两个平衡,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5)鼓励交易原则。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在同一时间内交易越频繁所获得的利润越高,单位时间、单位货币周转频率越高效益也就越高。合同当事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力求频繁地交易,整个社会也在高速运转的经济关系中不断发展和繁荣。鼓励交易、助长流通无论对于合同当事人还是对于社会利益都具有积极性。我国《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相关规则,确立了鼓励交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