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及类别。
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保护、照顾、协助、通知、忠实等义务。 附随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履行、消灭的各个阶段中,是在合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义务。其分别被称为先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为缔约中的义务,不履行缔约中的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加害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为合同关系消灭后,合同各方依据法律的规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性质而确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其一,该义务发生在合同关系消灭以后。基于这一点,后合同义务不是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义务。其二,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后合同义务。其三,后合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依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而确定。例如,不是所有的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发生保密义务。后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1)通知义务,如合同因提存而消灭的,债务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合同标的物的存放地点、时间、领取方式等等;(2)协助义务,如合同终止后的清算活动、恢复原状;(3)保密义务,如技术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研究开发方对有关技术数据和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P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