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双务合同的对待履行效力。
双务合同中双方义务具有对应性、牵连性、对价性,因此双务合同将发生如下对待履行效力:(1)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致履行不能的,另一方亦可拒绝履行义务。(3)一方部分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的,另一方可按比例相应地减少债务的履行。如果部分履行对另一方毫无意义,另一方可拒绝履行全部义务。(4)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或全部,而另一方则因履行不能而未作出相应给付,无论此种履行不能是否为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致,已履行义务的一方均有权依不当得到之规定请求返还已给付的利益。(P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