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O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问:(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2)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