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情形下,第三人追偿权利的依据。
合同权利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人对合同权利人之合同义务因此消灭;第三人以其清偿范围为限有权向合同义务人追偿。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如下:(1)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委托等合同关系的,相关合同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2)债务人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的,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之规定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3)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该利害关系所生之债权的法定移转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第三人以赠与之意思代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再取得对于债务人的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