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1)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各项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行使。理由是,在代位权行使的场合,第三人不能比在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的场合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同时,这一规定也兼顾了“合同相对性”原理。 (2)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被代位行使的债权的处分权理应受到限制,即债务人对该权利不得予以行使,也不得予以处分。如果债务人对该权利的处分权不加以限制,势必造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落空。 ②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系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在法律效果上应相当于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同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③代位权行使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具体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至于为何要求债务人负担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理论上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一种法定的委托关系。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P15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