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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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概念及特征。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原债务人地位的前提下,体三人加入债务人行列,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的行为。 (1)是一种不移转债务而增加担保力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的内容为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履行债务,目的在于通过增加第三人的责任财产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不发生债务人变更的后果。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在不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情况下,承担人自愿介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原债务承担连带义务的行为。该项连带责任由约定而产生。 (3)是债权人与承担人或原债务人与承担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债权人与承担人双方的协议因不尊还原债务人的权益而无需征得原债务人的同意。原债务人与承担双方的协议性质上为利他合同。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的,在第三人表示享受权利之前,合同当事人可以撤销该行为。 (4)是无因行为。无论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同事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还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订立的,基本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原因关系基础之上。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该行为应当定性为无因行为。承担债务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并存债务承担的效力。(P17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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