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如下效力: (1)承担人加入债之关系,负与原债务人相同内容之债务。须强调的是,承担人的债务虽以原债务为内容,但仍属独立债务,债务人的地位与原债务人并立。 (2)原债务不因此而消灭。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是移转债务或由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因此并存的债务承担行为实施后不发生原债务人债务的消灭或部分消灭。 (3)承担人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承担人承担债务的目的是担保债的履行,党债权人请求承担人为给付时,承担人可基于原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但是,承担人不得以自己对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 (4)原债务人与长担任中任何一人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因清偿而消灭。(P175—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