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小张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了小王,租期为3年,租金每月2000元,按季度支付。2011年10月小张因病住院,为了不影响租金的收取,于是小张决定将自己的租金债权转让给小赵,并通知了小王,租金向小赵支付。此时,小赵尚欠小王6000元租金并且已经到期。请问:(1)如果小张没有将债权让与通知小王,债权让与能否对小王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2)小王可否以第四季度的租金抵销小赵的金钱债权?为什么?(3)如果小王到期没有支付租金,谁可以请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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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小张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了小王,租期为3年,租金每月2000元,按季度支付。2011年10月小张因病住院,为了不影响租金的收取,于是小张决定将自己的租金债权转让给小赵,并通知了小王,租金向小赵支付。此时,小赵尚欠小王6000元租金并且已经到期。请问:(1)如果小张没有将债权让与通知小王,债权让与能否对小王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2)小王可否以第四季度的租金抵销小赵的金钱债权?为什么?(3)如果小王到期没有支付租金,谁可以请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1)如果小张没有将债权让与通知小王,则该债权让与不能对小王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2)小王可以第四季度的租金抵销小赵的金钱债权。根据法定抵销的要件,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为同一种类及品质,并且给付的性质可以抵销,主动债权放弃期限利益的,可以抵销。小王的债务虽然没有到期,但是小王抛弃期限利益主张抵销的,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3)小赵可以请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债权全部让与的,让与人即原债权人退出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在本案中,小赵为债权让与的受让人,为新的债权人,因此,他可以向小王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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