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违约责任的特征。
相对于其他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合同不履行的责任表现为财产责任。《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减少价金等。这些责任形式均可以金钱衡量,属于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补偿性是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自然也是违约责任的特征。补偿是填补因违约兴味索造成的实际的损失。违约责任强调补偿性,意在使未被充分履行的合同,通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达到如同实际履行的经济效果,同时又避免违约方承担责任过重造成新的利益失衡。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强调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包括积极利益的损失和消极利益的损失。当然,主张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并不完全否认违约责任也可能具有惩罚性。 (3)违约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虽然责任最终都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强制,但违约责任仍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这与合同法总体上为任意法的特征相适应。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具体表现为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侵权责任为法定责任,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对侵权责任作出事先约定。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合同关系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合同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拘束力。基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违约责任也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即使在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行为负责的情况下,合同责任仍然不失其相对性: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第三人所谓行为,由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关系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P196-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