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定期租赁合同发生的原因。
(1)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简述不定期租赁合同发生的原因。
(1)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