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委托合同履行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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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委托合同履行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而导致各种损害。对于这些损害,《合同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1)委托人受损:受托人的过错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6条,若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违反注意义务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过错责任。该过错责任的大小因合同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在无偿委托场合,受托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在有偿委托场合,受托人就一切过失承担责任,即只要有轻过失即应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有偿委托场合受托人应尽的注意义务高于无偿委托。需注意的是,前述过错责任是因违反注意义务而起,若受托人的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是因超越权限而起,受托人的责任不因委托合同是否有偿而有所区别。有些情形下,委托人会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此时便形成了共同委托。于此场合,若数个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因违反注意义务致委托人受有损害,须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受托人为代理行为时,若数个受托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受托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委托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受托人承担责任,其他受托人无需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2)受托人损失:受托人无过错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7条和408条,委托人在下列情形下,对于受托人所受损失承担责任:①因委托人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受托人遭受损失。此为过错责任。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得请求委托人赔偿。此处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此处所谓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典型者如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受到第三人损害。此时,受托人自可基于侵权请求第三人赔偿;但若该第三人不明,或无赔偿能力,或存在免责事由,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赔偿亦无不可。③委托人另行委托,导致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委托以信任为基础,若受托人已经开始处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又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同一委托事务,极可能导致受托人的行为成为重复劳动而受有损失。在此情形下,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P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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