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包装义务。
《合同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56条的规定。”依此,托运人的包装义务依以下规则确定:(1)对于运输货物的包装方式,合同中有约定的,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2)货物运输合同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由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以确定包装方式。倘若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包装方式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的包装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依《合同法》第306条第2款的规定,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的,或者不按通用的包装方式或足以保护运输货物的包装方式而交付运输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