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夫妻,家庭日常生活事务处理都由甲一人决定。2010年甲乘乙出差之机擅自将共有房屋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一年后乙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甲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违反《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吗?(2)乙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吗?(3)若甲此举给乙造成了损失,乙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失?
(1)不违反。根据男女平等原则,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2)《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不能追回。(3)《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可以请求甲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