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岁的男子甲与其表妹22岁的乙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2014年10月,甲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甲乙二人姆姻关系无效。经法院审理,查实双方确系姨表兄妹。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2)甲父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
①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无效。(2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人系姨表兄妹,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具备我国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是无效婚姻的法定原因之一。(2分)②甲父有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2分)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甲父是甲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