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夫妻,家庭日常生活事务处理都由甲一人决定。2010年甲趁乙出差之机擅自将共有房屋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一年后乙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违反《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吗? (2)乙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吗? (3)若甲此举给乙造成了损失,乙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失?
(1)甲的行为不违反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乙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乙在提出离婚时向甲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