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亲权内容中的人身照护权。
父母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两方面。具体内容如下:①保护和教育权。保护,是指预防和排除危害.以谋求子女身心的安全,保护为消极作用。教育,是指父母教导子女,以谋求子女的身心健全成长,教育为积极作用。②姓氏决定权。子女的姓氏是身份的标志。从各国立法看,子女姓氏通用的原则有两个,一是婚生子女以父母的婚姻姓氏为姓氏,非婚生子女以生母的姓氏为姓氏;二是婚生子女的姓氏可以随父性,也可以随母姓,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由监护机关指定。③住所指定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居所享有指定权,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父母指定的居所,另住他处。④交还子女请求权。亲权人对于不法扣留、拐卖未成年子女而使其脱离父母之人,有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⑤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根据各国民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代理权和同意权表现在:第一,身份行为的代理权,须以法律上有特别规定者为限。第二,对于未成年子女身份行为(订婚、结婚、协议离婚)的同意权,还包括协议终,止收养关系的同意权。第三,身份事项的决定或同意权。第四,身份上的诉讼行为的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