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英国、德国、日本、法国对婚生子女的界定。
(1)英国普通法规定: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出生者,不问其是否婚前受孕,只要在出生时父母之间有合法婚姻关系,子女就取得婚生子女身份;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孕,则不问子女出生前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子女均可取得婚生子女身份。(2)《德国民法典》规定,妻于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而夫于妻之受胎期间内有同居之事实者,其结婚后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即使婚姻被宣告为无效,也相同。(3)《法国民法典》对子女的婚生性标准也有规定,概括地讲,只要父母因结婚而成一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4)《日本民法典》规定,妻于婚姻中受胎的子女即自婚姻成立起200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300日内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P18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