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是英籍华人,2002年3月来我国考察学习期间,经亲友介绍与赵某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几次,因钱某急于回国,二人仓促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脾气不相投,情趣差异很大,经常吵架,建立不起夫妻感情。2002年7月,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请问:(1)赵某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与钱某离婚? (2)该案如何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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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是英籍华人,2002年3月来我国考察学习期间,经亲友介绍与赵某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几次,因钱某急于回国,二人仓促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脾气不相投,情趣差异很大,经常吵架,建立不起夫妻感情。2002年7月,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请问:(1)赵某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与钱某离婚? (2)该案如何处理为宜?

(1)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纠纷。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赵某应向自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与钱某离婚。(P236)(2)结合本案情况,本案属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妇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由此,法院应判决赵某和钱某离婚。(P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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