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可大致概括如下。 (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具有明确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婚姻家庭领域,但整个社会就是由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组成的,所以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几乎可以说覆盖了全社会。 (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它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婚姻家庭法中关于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大多是强制性的,婚姻家庭法中也有一些非强制性规范,如法律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作不同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以协议处理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离婚后子女的抚育问题等。这些规定为数不多,适用时也要符合婚姻家庭法的有关原则,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并不是很大的。(P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