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王泳提出的分割专利转让费的请求,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对王泳提出的分割专利转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 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案中,在离婚诉讼时,李琳的科研成果专利正在办理转让,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
对王泳提出的分割专利转让费的请求,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对王泳提出的分割专利转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 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案中,在离婚诉讼时,李琳的科研成果专利正在办理转让,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