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基本要求,集中地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这些规定不是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并列的另一项原则,而是从总体上表明了上述诸原则追求的共同目的。第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是依法结合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伴侣。双方互相忠实是夫妻关系的题中应有之义。一夫一妻制婚姻具有专一和排他的性质,双方在婚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互相忠实,包括性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关系赖以维系和健康发展的基本要素,是婚姻的生命力之所在。夫妻是婚姻关系中的平等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互相尊重,是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的思想基础。第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是社会中的基本生活单位。由近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相互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敬老与爱幼,是处理家庭中代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维护和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既有规范性,又有导向性,但它并不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具体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