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把握哪几个方面?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时,以此原则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2)2周岁以下的子女,般随母方生活。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亦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哺乳期未满,母方坚持不抚养,父方积极要求抚养且抚养条件较好;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生活;五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3)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4)对继子女、养子女的抚养问题,还有两条特别要求:一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二是《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