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生于1980年1月1日,乙男生于1980年6月1日,两人于2002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6月2日甲购买彩票中大奖50万元。2002年12月1日两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月1日甲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50万元的大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财产?(2)若甲、乙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甲的离婚诉讼请求如何解决?(3)若2002年5月3日甲、乙办理了结婚登记.哪些人可以提起无效婚姻之诉?
(1)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在2002年6月1日,即乙满22周岁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争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甲乙婚姻生效时间为2002年6月1日。甲、乙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因此应依法适用法定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2002年6月2日甲因购买彩票而获得的5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2)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要求离婚的.如果男女双方符争结婚的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前告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若甲、乙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对于甲的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前告知甲、乙补办结婚登记。如果甲、乙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离婚案件处理;如果甲、己未补办结婚登记,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3)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婚姻无效,除此之外,乙的近亲属也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