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是某工厂技术员,2010年,他与某学校老师仲某恋爱结婚。2011年11月,钟某生下一子,由于难产,钟某的身体变得很不好。后来,在体检时,医生说钟某的身体状况不适合节育,建议其丈夫做节育手术,高某一听,火冒三丈,认为节育从来都是如女的事情,哪有男子汉做节育手术的,故坚决不做。无奈之下,钟某来到妇联求援。试分析:高某有没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于此规定,有以下几点须注意:(1)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一项法定义务,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计划生育义务的承担者是夫妻双方,不允许将这项义务片面地推给女方,而使男方免除应尽的责任。(3)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钟某因身体不好,根本不适合作节育手术,因而高某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