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和其他法律。(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规章。(3)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除上述诸渊源外,我们认为,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以及为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解释法律。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当然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未及列举,一是因为迄今为止尚无关于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解释;二是因为立法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将来如有这方面的立法解释,可将其归入法律的类别。(P6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