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试将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作一比较,便可看出两者的明显区别。前者反映的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后者反映的则是商品经济(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表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其参与者不以具有亲属身份为前提,包括一些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只有极少数的例外情形。(P66)
简述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试将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作一比较,便可看出两者的明显区别。前者反映的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后者反映的则是商品经济(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表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其参与者不以具有亲属身份为前提,包括一些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只有极少数的例外情形。(P66)